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4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刑事訴訟案件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然因原告請求被告尚應給付除和解金額以外之給付,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因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廖建彥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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