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核無不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