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甲○○被告明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核其性質應屬非財產權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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