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豐交簡字第17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56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又因於96年2月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5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