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6,5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