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妙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妙如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之成
員易於得手,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危害社會治安,並使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前揭銀行帳戶內,所為實不足取;考
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
罪後坦承交付帳戶與他人,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61號
被告林妙如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妙如因有金錢需求,於不詳時日,見閱臉書某社團刊登之
求職訊息後,加入該訊息所載通訊軟體LINE帳號,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嘉琳 」之人聯絡,該人遊說林妙如出
借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並可獲得報酬。林妙如可預見提供其金
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
,竟仍以縱有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11日15時許,在臺
中市○○區○○路3段之統一超商,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潭子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寄交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夥同與其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同年月14日17時5分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
000、00-00000000號撥打 賴翊晨 之電話,佯稱係讀冊生活
網站、郵局之客服人員,因內部人員疏失,將賴翊晨之訂單
誤設為經銷商,致有20筆訂單且將再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
機查詢帳戶內存款云云,致賴翊晨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
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8時14分、29分、44分,以自動櫃員機
存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2萬1000元、轉帳1萬61
23元(共計6萬7108元)至林妙如前揭銀行之帳戶內,旋遭
提領。嗣因賴翊晨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賴翊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妙如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翊晨於警詢時指證之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郵政儲金金融卡影本、國泰世華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3張、被告所有
前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
自稱「陳嘉琳」之人LINE對話紀錄之擷取畫面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提供其所有前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
融卡予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
之用,主觀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檢察官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振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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