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水
訴訟代理人 陳箴
熊健仲
被 告 宋耀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水
訴訟代理人 陳箴
熊健仲
被 告 宋耀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