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劭臻 律師即 黃順樹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38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