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陳軍虎陳綦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5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2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彩燕
  書 記 官 林雅姿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姿
法官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雅姿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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