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6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頤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
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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