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民國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八八號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甲○○「身分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就有關被告身分證字號,正確應為「Z000000000號」,卻記載為「Z000000000號」,顯有誤載情事,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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