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豫人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審聲字第302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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