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黃裕彰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邱尚如 法定代理人 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 陳慶松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收養人黃裕彰之職業證明。
三、被收養人生父陳慶松之出養同意書。
四、請具狀敘明收養理由、教養計畫及提出參加收養相關親職教育之課程證明。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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