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劉麗華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劉芳妤 法定代理人 劉大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母 陳華 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出養同意書(如有不能提出之正當理由,請具狀敘明)。
二、收養人劉麗華職業證明。
三、請具狀敘明收養理由、教養計畫。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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