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3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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