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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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郭宸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杞宥東 即 杞展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8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