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131號抗告人甲○○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炫綺附表:
抗告人聲請狀所載住所地為「臺北市○○路○○巷7之1號6樓」,租賃房屋則坐落「臺北市○○路○○巷○號6樓」。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他人同住?若為租賃並請補正最新之租賃契約書、繳費證明,及陳報租金、坪數、他人是否分擔租金?
何以抗告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抗告人與配偶、子女另設籍於「臺北市○○區○○路○○○號4樓」,則是否與抗告人一同居住,若無,原因為何?
抗告人自97年1月份至98年4月份薪資(含加班費、各項津貼等)之原數額,以及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薪資1/3後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請說明原審卷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各項費用,是否係抗告人「自己」之生活「必要」費用?並提出各項費用之證明文件(請勿重複提出)。若否,請重新陳報。
請說明抗告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請說明抗告人之配偶有無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期貨交易之資金來源及去向、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應敘明)。若無謀生能力,其相關證明。
請提出抗告人子女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迄今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陳報其有無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應敘明)。
請說明抗告人之子女是否有給付扶養費(含一切費用)予聲請人及其配偶?若無謀生能力,其相關證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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