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4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4,4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