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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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泉 被上訴人即原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見卷第215頁)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佐,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