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丁○○上1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己○○
戊○○上列列被告因97年度交上訴第23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