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所示各罪係於95年
7月1日之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修正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行為後縱關於易科罰金之法律有變更,然於本件因受刑人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故尚無易科罰金法律變更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幫助詐欺│││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95年1月間、95年│93年8月、9月間││犯罪日期│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4年度核││年度案號│字第14427號│退偵字第706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重訴緝字第│96年度簡字第2496││事實審││4號│號││├────┼────────┼────────┤││判決日期│96年11月14日│96年8月14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重訴緝字第│96年度簡字第2496││判決││4號│號││├────┼────────┼────────┤││判決│97年1月7日│97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4條第1項、懲│、第339條第1項│││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備註│①編號1至編號3等罪,業經本院於97│││年5月14日以97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860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三│四│├────────┼────────┼────────┤│罪名│變造特種文書│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3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以銀元300元折│銀元300元折算1│││算1日│日│├────────┼────────┼────────┤││90年7月23日前某│91年3月18日││犯罪日期│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核│板橋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退偵字第706號│字第19347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2496│96年度簡字第798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8月14日│97年2月29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2496│96年度簡字第7982││判決││號│號││├────┼────────┼────────┤││判決│97年1月16日│97年6月2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備註│①編號1至編號3│板橋地檢97年度執│││等罪,業經本院│字第8810號;接續│││於97年5月14日│板橋地檢97年度執│││以97年度字第81│更字第860號。│││6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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