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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