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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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張仕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