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沈映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郭玲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上字第3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