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2337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先後於民國95年8月14日、21日、24日、27日、29日、30日、同年9月上旬某日、同年9月中旬某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01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8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7月、
7月、8月、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另受刑人因於95年10月2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56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表:
┌──┬─────┬──────┬──────┬─────────┐│編號│所犯罪名│確定判決│原宣告刑│減刑後之刑│├──┼─────┼──────┼──────┼─────────┤│1│加重竊盜罪│本院95年度易│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字第2016號│││├──┼─────┼──────┼──────┼─────────┤│2│加重竊盜罪│同上│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加重竊盜罪│同上│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4│加重竊盜罪│同上│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5│加重竊盜罪│同上│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6│加重竊盜罪│同上│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7│加重竊盜罪│同上│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8│加重竊盜罪│同上│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9│施用第一│本院96年度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級毒品罪│字第2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