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866號;本院原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9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被告已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犯罪,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
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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