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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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乙○○
79巷指定送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止。
聲請費用由君豐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君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7年司字第44號民事聲請卷宗),認聲請人先前因遲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裁罰新台幣三千元,經聲請人繳納罰金後,本院於97年3月5日發文准予備查,並經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收受在案,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清算期間應自97年3月8日起算,故准許展期至98年3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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