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17號聲請人甲○○
(指定送達代收人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止。
聲請費用由妙泰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妙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7年司字第8號民事聲請卷宗),認聲請人先前因遲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裁罰新台幣三千元,經聲請人繳納罰金後,本院於97年3月5日發文准予備查,並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1日收受在案,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清算期間應自97年3月12日起算,故准許展期至98年3月1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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