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胤男 上訴人即被告 柯信嘉 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
陳冠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胤男、柯信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胤男、柯信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止羈押期間已屆滿,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