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3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