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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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久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第
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