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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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92號
原   告  陳漢漳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被   告  陳富榮
       陳聖方
       陳素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附圖即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五年
九月二十七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取得人關於被告「
陳榮富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富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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