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黃素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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