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黃素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