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劉俊清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游淑惠 律師即林蘭
霙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