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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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林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九如營業所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