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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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38號聲請人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孝旻 訴訟代理人 馬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慧鋼公司辦理掛失,嗣經聲請本院以10
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3年7月1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之刊登廣告證明單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3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12749至014998│普通股股│2250│0000000│││01│││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白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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