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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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922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922號國家賠償事件,已於民國
103年10月30日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因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經本院於同年11月24日以103年度重國字第6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終結乙情,有上開裁定各1份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03年度重國字第60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遲至同年11月27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卷附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足認聲請人係在該事件終結後,始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