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樓之1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一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秋宜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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