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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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勝夫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