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原告 羅鳳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被告 張少寶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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