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原告 羅鳳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被告 張少寶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