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7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清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震南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8月26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9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