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彬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902號),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3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3月」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