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873號聲請人 謝秉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擔任被繼承人 蘇慶 遺產管理人職務所支出之時間、勞力、詳細處理情形及計費標準,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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