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凱具保人林育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育婷因受刑人林聖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9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9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66號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342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835號判決撤銷強制工作部分,其他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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