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之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
12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楊昱辰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