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7月26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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