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雖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結案,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佐,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係在先判決確定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違犯,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併合處罰乙情,亦有前揭判決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自仍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附表:受刑人劉育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24日108年5月24日108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7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1至10)2.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322號(已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7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1至10)2.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322號(已執行完畢)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7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1至10)2.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322號(已執行完畢)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1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71號108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9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7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1至10)2.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322號(已執行完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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