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李婉如
李宛樺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永勝
李昕威 被告 林傳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葛永輝
法官陳彥志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