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媚棋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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