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47號聲請人 廖秀雪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天賜 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親屬系統表、擔任監護人、會同陳報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及其他最近親屬之同意書。
二、前往指定醫院繳交鑑定所需費用,並配合醫師作評估鑑定。
三、逾期即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國銘